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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3-02-10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建设和管理,助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人才集聚高地,省科技厅对《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5日



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工作部署,助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人才集聚高地,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参照《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我省创新人才“引育留用”体系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组成部分,是集聚国(境)外高端人才、推广优质引智成果、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基地依托外专引智工作基础、科研实力、人才服务能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分为示范类基地和服务类基地两种类型。

(一)示范类基地以推进人才集聚,服务科技创新为目标,重点开展国(境)外高端人才集聚、外专引智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引智成果培育转化及推广、带动激励国内人才素质提升等,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智力支撑。

(二)服务类基地以高效配置国际人才资源,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目标,重点开展国际人才资源供需对接、外国人才社会融入、创新环境优化等,为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供发展环境保障。

  第四条  基地建设坚持“支撑创新、合理布局、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负责基地规划布局,指导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

(二)组织基地申报、评审、备案、终止、撤销等,开展基地考核、评估等;

(三)其他与基地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基地申报推荐、监督督促工作;

(二)通过优化外专引智环境、搭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科技产业合作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

(三)指导基地完善工作机制、有序实施外专引智项目、规范使用专项经费,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与管理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指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基地建设计划,健全基地内部外专引智工作规章制度;

(二)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运行、安全环保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支持,解决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考核、周期评估、成果报送与宣传报道等工作。

(四)其他基地建设相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示范类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在集聚“高精尖缺”国(境)外人才、产出创新成果、建设基础学科、培养国内人才、推动成果示范推广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依托单位重视基地建设,管理规范,具备专业化的外专引智工作队伍,拥有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有稳定的经费保障能力,建立了常态化的外专引智机制,已形成先进适用的外专引智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四)有3年及以上开展外专引智工作的经历,制定了基地建设3年规划且有明确的年度考核指标和周期建设目标,建设期内拟聘请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来(为)川开展技术指导和交流合作不少于15人次,培育、转化或推广外专引智成果不少于2项。

(五)近3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

  第九条  申请服务类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在推介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成果、促进国(境)外人才社会融入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主营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人才资源服务管理规定,具有人才服务资质或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资质,有较强的国(境)外人才搜寻能力和协作单位网络,国(境)外优质人才资源丰富,在推荐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方面成绩突出,所引人才为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引荐人才独特工作模式、制度与渠道。

2.符合外专引智服务工作需要,具有人才服务职能,有拓展国(境)外人才服务和智力资源的能力,具备搭建中外人才交流和项目对接平台能力,在开展“以才引才”“柔性引才”及国(境)外人才社会融入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境)外人才服务机制创新上形成了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

(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资信,具备专业化外专引智服务工作队伍、设施设备和稳定的经费保障能力,建立了常态化的国(境)外人才服务机制。

(四)有3年及以上开展国(境)外人才服务的经历,制定了基地建设3年规划且有明确的年度考核指标,建设期内每年开展国(境)外人才资源洽谈对接活动2次以上,成功推荐我省企事业单位全职(签订全职工作合同不少于3年)聘用国(境)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a类)2人以上或成功推荐我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开展项目合作2项以上;或每年面向在川国(境)外人才开展社会融入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五)近3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申报推荐。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重点任务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要,组织开展基地申报备案工作,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推荐单位报送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择优向科技厅推荐报送。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基地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综合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备案建设。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公平公正、兼顾布局的原则,提出拟备案基地名单,按程序报批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发文批复备案。

  第十三条  直接备案。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引才引智平台,依申请可直接备案为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

第五章  管理支持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有效期3年,实行绩效考核、年度报告、和周期评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建设期满1年的基地,根据科技厅通知要求,围绕备案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准备绩效报告等材料,经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绩效报告及工作实绩等对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首次参加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可申请参加第2年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建设期满2年的基地,应围绕落实建设期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每年底将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经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科技厅。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基地不需报送年度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  周期评估。到期基地围绕建设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将周期评估报告等材料,经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地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示范类基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机制创新、国(境)外人才集聚及作用发挥、创新成果培育及推广等;服务类基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机制创新、人才或项目引荐签约、外国专家服务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八条  周期评估为“优秀”、“良好”的基地,申请继续备案的,可直接备案;周期评估为“合格”的基地,申请继续备案的,需按照当年申报要求重新申报;周期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3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九条  对备案的基地给予下列支持政策:

(一)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基地择优给予不超过80万元/个的一次性经费后补助支持,支持比例合计不超过当批次考核总数的50%。基地在建设期内第1年绩效考核未获得经费后补助支持的,可申请参加第2年绩效考核,最多可连续参加2次年度绩效考核。

(二)优先支持示范类基地申报国家和省外国专家项目,对全职聘用的国(境)外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在工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人才办理高端人才确认和工作许可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三)优先推荐示范类基地参加国家引才引智平台的评选,优先推荐服务类基地承办国家和省组织开展的国际人才交流活动等。

(四)示范类基地聘请的外籍专家,对我省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评选省国际科技合作奖、“天府友谊奖”等。

  第二十条  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地,将撤销或终止备案: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备案,或基地依托单位被各级人民法院公布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过度炒作或出现其他重大失误的。

(三)严重违反外专引智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的。

(四)无故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无故不按规定参与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以及周期评估、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终止备案或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因存在第二十一条(一)、(二)、(三)项情况而被撤销备案的基地,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补助经费,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对因存在第二十一条(四)、(五)、(六)项情况而被终止备案的基地,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示范类基地围绕技术领域或学科方向命名为“××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服务类基地命名为“四川省引才引智服务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引才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川科专〔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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