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民革代表建议:优化钢铁产品出口及铁矿、废钢税收政策
来源: 中国冶金报社 发布时间:2024-03-08
“促进中国钢铁行业健康发展,除企业自身练好内功外,还需国家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全国人大代表,首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民革认为。为此,今年全国两会上,赵民革提出了3项促进钢铁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第一,恢复高端钢铁产品出口退税。为保障国内铁素资源安全,控制粗钢产量合理释放,国家于2021年分两次取消了全部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在赵民革看来,政策调整虽推动了钢材出口量的阶段性下降,但也使我国高端产品出口竞争力明显减弱,在与日韩等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据了解,日本和韩国对出口产品采取了出口退税政策。日本钢厂钢材消费税为10%,相当于中国的增值税,钢材出口时,暂时将10%的税缴纳给税务局,在货物出口申报后,税务局退还10%。日本钢材出口报价时,以不包含10%税的“本体价格”对海外报价。韩国对销售、进口及提供货物和劳务征收,其进项税额可以扣除,税率实行单一税率为10%,在价外征收。货物出口和对外提供劳务适用零税率。
“建议恢复高端钢材产品出口退税。”赵民革表示,这样有助于推动行业企业继续对接国际高端客户和先进标准,促进钢铁行业和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第二,降低国产铁矿石税负,提升产业链韧性和铁矿资源保障能力。中国铁矿资源禀赋差,制造成本高,各种税费高。以首钢矿业公司为例,近3年吨铁精粉承担税费(不含增值税)比例约为23.11%,远远高于国外铁矿企业,如澳大利亚卡拉拉矿税负为4.5%,巴西铁矿企业的税负基本在10%左右,美国、加拿大个别州的铁矿企业税负为6.5%。
为此,赵民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支持政策,进一步降低铁矿企业税负。一是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铁矿企业增值税税负。比如,可比照房地产行业增值税政策,铁矿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可扣除土地价款、地方补偿费、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等项目,降低行业税负,提升铁矿企业竞争力。二是降低矿产品资源税。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决定,从价计征铁精粉资源税税率由3%调整为4%,税率增加1%。赵民革建议:“从价计征铁矿选矿产品税率保持原水平不上调,既符合国家减费降税要求,又有利于提高国内铁矿企业竞争力。”三是细化资源税征收范围,鼓励铁矿企业提高资源再利用水平。新资源税法实施后,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回收矿产品”和“利用尾矿、废石生产的建筑砂、建筑砟等建材产品”开始征收资源税。赵民革建议:“对利用低品位矿石、废石、尾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增加企业资源回收动力,避免资源浪费。同时,对利用尾矿、废石生产的建筑砂、建筑砟等建材产品免征资源税,这些本属于铁矿废弃物范畴,征收资源税不利于鼓励铁矿企业提高资源再利用水平。”
第三,优化废钢税收政策。据统计,2023年,国内废钢消费量达到21368万吨。在国内采购中,废钢回收环节前端难以获取发票,而以自制凭证、收购发票等入账,在合规性上存在问题。同时,部分企业利用“税收洼地”开票,造成票货分离,引发虚开发票等涉税风险。在实务中,废钢回收环节的前端涉税风险往往给终端用户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赵民革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结合废钢采购业务实际情况,以“废钢循环利用量每年增加1000万吨以上”为工作目标,持续统筹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和落地。“重点是进一步明确并区别对待从事废钢回收、加工及终端用户(主要是钢企)纳税人的纳税主体责任,尤其是在钢企方面,满足废钢采购中物流、票据流及现金流相统一并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前端业务涉及的纳税问题不延伸至终端用户纳税人。”赵民革向《中国冶金报》记者强调。
他表示,一是要优化所得税相关政策,对废钢回收企业所得税率核定为0.5%,减轻废钢回收企业税收负担。二是优化增值税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增值税退税比例提高到70%;打击利用“税收洼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等,降低企业纳税风险。三是多措并举扩大再生钢铁原料进口。如修订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放宽夹杂物含量等指标;对再生钢铁原料进口增值税进行退税或免征,降低进口成本等。四是将废钢数据统计纳入国家统计。(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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